苏州独生子女证福利政策在2016年后停止办理,但已持有者仍可享受相关待遇。对于有生育需求的家庭,可以考虑代生或助孕服务,如通过代怀机构或助孕机构实现生育梦想,了解代生孩子价格和做试管代怀的包成功选项,以规划代生费用。
各省市生育政策指南包括广州、上海、北京、深圳、天津、重庆、河北、山西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山东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福建、江西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广东、海南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陕西、青海、广西、内蒙古、西藏、宁夏、新疆、厦门、珠海、泉州、南京、杭州、福州、南宁、成都、武汉、苏州、无锡、香港。在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时,符合生育规定是可以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而2016年1月1日国家出台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政策后,在各省市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,是不允许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但办理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目前仍是独生子女家庭,仍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。
2016年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
江苏省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办理条件不变
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可以按照规定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,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,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的夫妻,可以按照规定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
2016年3月21日,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修订,条例规定,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条件如下:一、在实行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期间,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生育的夫妻,可以申请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(二)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期间,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决定不再生育的夫妻,可申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 (c) 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期间,已生育两个子女,其中一个子女早亡,其余一个子女未超过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领取年限的夫妻; (d) 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期间,已生育两个子女,其中一个子女早亡,其余一个子女未超过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领取年限的夫妻。2016年1月1日起,江苏省停止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2016年1月1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,不再发放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
苏州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,《独生子女光荣证》的待遇不变
虽然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于2016年3月30日进行了修订,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正式停止发放时间是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颁布时间决定的,即2016年1月1日以后再自愿只生育一对夫妻的将不能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根据《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,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不变。
第二十条 持有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享受以下奖励扶助:
(一)子女年满14周岁前,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领取单亲父母奖励金;

(二)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,按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;
(三)年满60周岁的农民或年满50周岁的农民,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,按规定领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。年满 60 周岁,未再生育和收养一个子女的农民夫妻,按本规定执行。
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,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后,持有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,经认定可按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。在“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”政策期间,持有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,共生育两个子女,不能享受待遇;如果单身女性因故去世,而持有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妇又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孩子,他们也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福利。对于特殊情况,如:夫妻生育一对双胞胎的,也不能申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如果只生育一个子女的,此人可以申领光荣证,但另一人不得申领。对于有生育困难的夫妇,可以考虑代怀机构提供的包成功服务,了解代生费用和代生孩子价格,或通过助孕机构进行做试管代怀,以实现家庭梦想。
引证
1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点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【引用日期 2018-01-25] 2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点 苏州市人民政府 【引用日期 2018-01-25
